有人问我:如何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朱某因资金紧张曾向马某借款,具体数额不详。
2010年10月,马某在向朱某催要借款的过程中,双方签订了23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在马某未实际交款的情况下,朱某向马某出具了合同价值543万余元的收款收据。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是由朱某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填写。
2012年3月,马某以朱某售予自己的房屋已售出,有人入住,造成自己损失550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朱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是朱某向马某借款的具体数额、朱某还款的具体数额、以房抵债的手段是朱某提出还是马某提出,均无法查清;二是在签订合同时,马某并未向朱某支付购房款,在借款基础事实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仅依据购房合同数额认定诈骗数额,于法无据;三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朱某并未实际占有购房款,即没有通过合同方式取得任何财物。故判决朱某无罪。
其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
1.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根据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2.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就成立合同诈骗罪。
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模式,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应当为: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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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