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拆迁过程中村干部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
王某原系某村党委书记、村工贸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某村社区全面工作。
2006年4月,某省政府批准同意征收位于某街道办事处面积为4万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由村集体管理,未承包给个人使用。
2007年8月某政府机关与某村签订了相关协议。2007年9月,某街道财务服务中心收到补偿某村社区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人民币255万余元。同月17日,王某指示村会计领取该款,并存入某村工贸中心银行账户。
款项到账后,王某将其中的250万元用于支持自己及其他人参加村委换届选举使用,并于2008年安排他人将该250万元平账。
案发后检察院以贪污罪指控王某,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土地征收、旧村改造等过程中出现村干部以权谋私、侵吞公款的情况时,对村干部行为的定性应当着重考量行为人行为的时间节点。
实施犯罪行为时,若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等工作已经完成时,其便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犯罪利用的是村干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此时共同私分村集体财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村干部也可能成为“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也可能成为贪污罪,对此要仔细辨别行为时间节点、职权属性、涉案财产性质、占有目的等,区分是否涉及特定公务,综合评价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款项到账后,王某已经完成了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且补偿费用系没有具体发放对象的村集体财产。故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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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