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职责类监守自盗如何定性?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间,严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自将公司库房内多种品牌香水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出售,后与上述人员分赃。
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从严某处扣押某品牌男士淡香水1000支、某名牌优淡香水540瓶。
经认定,涉案品牌香水价值共计人民币78000余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严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对于普通侵占罪、盗窃罪而言,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的占有型财产犯罪,其特殊性在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上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由于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通常就是窃取,很容易会和盗窃罪发生混淆。因行为人能顺利盗卖财产是因为职务便利这一特殊原因,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处罚。
本案中,严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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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