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洗钱案如何认定“明知”?
2011年1月至4月,时任某县组织部长的高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款190万元,后安排下属卞某将款项存入卞某的存折里,卞某将存折交给高某。
上述款项均为高某贪污所得。
2015年3月,高某的妻子姜某,安排在某银行上班的亲戚李某,将上述190万元从卞某存折中取出,存入李某个人银行账户。
其后,姜某又安排李某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在某地开宾馆的亲戚刘某,由刘某将款项转给姜某的儿子高某。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姜某构成洗钱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洗钱罪属于故意犯罪,其主观构成须以“明知”为要件。“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本案中,姜某明知是贪污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协助转移财物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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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