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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中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被告人张某某承包了某渔港东港附近海域养殖海带,被告人李某、张某某以“A养殖场”名义共同经营。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在经营海产养殖期间,与被告人李某1(李某长子)、姜某(李某次子)及其雇佣的被告人许某某、陈某、于某某,对出海作业不慎进入其养殖筏区的船只,以造成高额损失为借口,采取非法扣留、看押船只,不满足要求就不放船的手段,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赔偿款”,被害人因担心自己渔船上的海产品变质、影响捕捞造成更大损失被迫接受高额赔偿的要求。
自2012年10月至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张某某等以上述手段共实施敲诈勒索11起, 敲诈勒索被害人夏某某等款项合计人民币50.5万元。
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11起,敲诈勒索被害人款项合计人民币50.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9起,敲诈勒索被害人款项合计人民币40.5万元;被告人姜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起,敲诈勒索被害人款项合计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李某1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起,敲诈勒索被害人款项合计人民币17.5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起,敲诈勒索被害人款项合计人民币22.5万元;被告人陈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4起,敲诈勒索被害人款项合计人民币19.5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起,敲诈勒索被害人款项合计人民币15.5万元。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退还上述全部赃款合计人民币50.5万元,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夏某某、史某某、钟某某、杨某某还分别对陈某、于某某表示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于某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 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其他被告人定罪量刑部分略)
1.敲诈勒索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类犯罪,敲诈勒索财物的价值是决定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标准,对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故 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根本。以非法方式索要的款项属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
2.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扣减应严格证据标准。在犯罪中, 无据证实被告人存在合理扣减的损失时,对敲诈勒索数额不予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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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