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6月,王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杨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未注明还款期限。借款后,王某一直未还款。期间,杨某多次想收回借款,但一直未能联系到王某。2024年9月2日,杨某与王某取得联系,但王某明确表明拒绝还款。同年10月23日,杨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审理中,王某以杨某之债已逾三年,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某向杨某借款5万元,有借条、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杨某有权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因案涉借条未载明具体付款期限,杨某有权随时向王某主张还款,王某在杨某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拒绝,诉讼时效应从王某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杨某于2024年9月2日才联系到王某,王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故诉讼时效应从2024年9月2日开始计算,杨某于2024年10月23日起诉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对于王某辩称案涉借款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时效期限作出认定。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首先分析当事人有无达成补充协议,再结合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如履行期限仍不确定,则综合双方的结算时间、权利人请求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等综合判断:(1)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2)债权人请求付款,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3)债权人请求付款并给予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的,债务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拒绝的,诉讼时效自合理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除了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外,还有一个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若债权人一直未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若债务人以债权人的主张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即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董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