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残留地钉成“暗器”,如何清理隐患守护脚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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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15: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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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赵女士近日带3岁孩子出门时,孩子险些摔伤——蹦跳前行中,孩子突然向前倾倒,幸亏赵女士反应迅速,在孩子额头触地前一把抓住。

“低头才看到,路上有颗凸起的地钉差点绊着孩子。”赵女士说,附近地面有多颗这样的地钉,不易察觉,对老人、小孩和骑车者尤其危险,一旦绊倒后果严重。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赵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除天津外,多座城市的主次干道及商场、小区、地铁、学校附近路面,都存在残留地钉问题,由此发生过多起地钉伤人事件。这些“马路暗器”从何而来?为何没有得到及时清理?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残留地钉主要用于固定施工围挡、广告牌、路灯杆、遮阳伞、减速带等设施,当设施迁移或拆除后,部分零件未被清理干净,便形成路面的“暗器”。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开展了清除城市道路“地钉”行动,对城区主次干道路面上残留的膨胀螺栓、铆钉、管桩等凸起物进行清理。

“‘地钉’的存在与地域无关,哪里都可能出现。”已经清理地钉4年左右的短视频博主“赣州脚垫哥”分析,“问题根源在于项目迁移或拆除方未做好善后工作。比如拆除围挡时为省事,简单锤弯钉子了事,时间一长钉子凸起,隐患就形成了。”

一些受访者反映,残留地钉存在时间可能长达一两年甚至更久,却鲜见相关部门主动清理。即使向相关部门反映,有时得到回复称“非职责范围”;有时超过一周甚至更久无人处理;有时虽有人来清理,但方式简单——仅用铁锤将露出部分砸进地里,不久后钉子又会凸起。

长此以往,不少市民逐渐倾向求助热心人士。现实中,已经有许多热心的公益人士去清理地钉。

那么,清理责任究竟在谁?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指出,应根据“谁设置、谁负责”“谁管理、谁兜底”原则分层界定——

施工遗留型:若地钉为某项目施工方未清理所致,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方负有“完工后清理现场”的法定义务。即使施工方撤离,建设单位(如政府平台公司、项目业主)仍需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其限期清理;施工方失联时,建设单位应垫付清理费用再追偿。

公共设施废弃型:若地钉用于固定已废弃的公交站牌、路灯杆等市政设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理主体,需及时拆除废弃设施并清理残留物;因管理疏忽导致遗留的,可申请行政问责。

无主遗留型:若地钉年代久远、责任主体无法追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此类“无主隐患”应由属地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兜底,纳入日常巡查,组织环卫或第三方清理,费用由财政保障。

“无论责任是否明确,道路上遗留的地钉最终都应由‘管理主体’负责清理——施工遗留找建设单位,公共设施找市政部门,无主隐患找属地政府。”孙宜前强调。

如何从源头上根除这一“马路暗器”,守护市民脚下安全?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海炜建议,交通主管行政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于负有公路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消除道路隐患,定期巡查,巡视全覆盖,全过程留痕。

“对于可能遗留地钉的施工单位或作业部门,在申请占道挖掘许可的同时,可以设立恢复原状保证金制度,若有完工验收时发现的地钉等,可以扣留保证金。并对完工后的现场进行拍照留存,确保无残留地钉等影响道路安全的隐患,对于不按要求恢复道路原状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罚金等。”郭海炜说。

他还提出,建立道路管理维护互联网平台,方便公众发现隐患时,用不到1分钟或几分钟时间,拍照、定位、登录、反馈到公路管理维护平台,也利于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定向定点清理。在一定区域内,组建志愿者队伍,邀请热心的、有技术的、有工具的、熟练的、宜清理地钉的市民加入,有组织有保障地进行清理活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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