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仲裁制度备受社会关注。9月29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介绍,此次修法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旨在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来推进涉外仲裁案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优势,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其后在2009年和2017年分别做过两次修正,已经实行超过30年。澎湃新闻注意到,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比修订前增加了16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做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方面,此次修法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这是在这次修法中一个大的亮点,也是在整个过程中广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介绍,增加特别仲裁制度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要增强我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目前在国际上对于仲裁案件的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仲裁机构管理案件,我们称之为机构仲裁。另一种模式是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后直接管理案件,一般称之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更加的灵活、便捷,也更加经济,所以说,世界上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两种模式并行的做法。在此之前,我们的仲裁制度主要是确立了单一的机构仲裁的模式,所以这次修法为了便于更多的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在中国仲裁,我们在借鉴境外临时仲裁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目的就是要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来推进涉外仲裁案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
二是要增强特别仲裁的规范性,我们国家的仲裁整个起步还是相对较晚,当事人在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包括他的意识还是总体上有所欠缺,所以与机构仲裁这种传统模式相比,开展特别仲裁需要进行相应的探索和实践。从2016年开始,司法部和最高法陆续在有关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特别仲裁的试点,上海、海南等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些试点都为这次立法中特别仲裁制度构建了实践的基础。
“这次仲裁法的修改,我们把这些试点的经验和成果总结提升为特别仲裁制度,并且对其适用的主体、案件类型、约定的方式,备案程序等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既彰显了涉外仲裁制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同时又从防范风险方面强化了监管,有利于保障仲裁的公正性。”杨向斌说。
杨向斌还表示,特别仲裁制度从内容上看,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案件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包括两类,就是涉外海事纠纷,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二是必须书面约定,且约定中国境内的地点作为仲裁地,也就是说案件应当适用中国仲裁法,做出的裁决为中国的仲裁裁决,由中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三是选择仲裁员需要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统一要求。四是组庭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要将相关的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以便通过行业协会掌握总体的基本情况,总结实践、发现问题,适时予以指导规范,并且及时实现对违法违规仲裁活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特别仲裁的规范、有序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