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石某喝酒后,觉得儿子和儿媳王某平时对自己不好,便开口骂了不在家的王某,结果被住在隔壁的王某姐姐听到,两人发生争执。随后石某回家拿了一把刀进入王某姐姐家,刚好遇到王某姐夫张某,石某用刀捅向张某后致对方死亡。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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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石某在大门口辱骂儿媳王某,后与王某的姐姐发生争执,石某从家中携带一把镐及一把刀刃长约15厘米的尖刀到王某姐姐家,后王某姐姐的丈夫张某到达现场,用手推石某。过程中,石某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张某左侧腹部一下后离开现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石某回家并给其女儿发微信语音称他把张某扎了,要去派出所,并把尖刀放在院内的电动三轮车上,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案发现场由东向西行驶,民警随后将车辆别停后将石某控制。后经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某姐姐在证言中表示,自己和石某两家有亲戚关系,“他不喝酒的时候还总到我家串门,不喝酒的时候说话就挺难听的,喝完酒就耍酒疯,逮谁骂谁,人缘不咋地,他当时应该是喝酒了”。
而石某也供述称,事发当天自己“在家中喝了大约七八两白酒”,因为喝酒憋气,他感觉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妇王某对自己不好,就随口骂了没在家的王某几句。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石某与被害人系亲属,平时关系较好,其系激情犯罪;石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家确系亲属关系,本案系石某大量饮酒后辱骂其儿媳致王某姐姐不满而引发,后持镐头及尖刀到被害人家院内并持刀将张某刺伤致死;案发后,石某给其女儿发微信称把张某扎了去派出所投案,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视为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该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有同罪犯罪前科,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亲属之间因琐事引发,石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所提“建议对石某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外,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986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