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入境恰特草,如何定性?
创始人
2025-12-16 2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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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走私入境恰特草,如何定性?

2013年1月6日,被告人易某携带5.73千克恰特草入境,被某机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查获并没收,并被告知恰特草禁止携带进入我国境内。

2014年1月13日19时许,易某乘坐ET688航班从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飞抵某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机场海关关员查验,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三捆疑似恰特草植株。

经鉴定,该三捆植株为卫矛科巧茶属巧茶,又名恰特草等,净重630克,检出卡西酮成分。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犯 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万元。

根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 恰特草被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

故对于非法种植、非法持有、贩卖、走私、服食恰特草的行为均可按照违法犯罪行为处理。

对于非法携带恰特草入境我国的行为,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本案中,易某在本案发生前曾因携带恰特草入境而被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收,其知道我国禁止恰特草入境,且其长期食用恰特草,也应当知道恰特草具有使人兴奋、易于上瘾等特性,但其此次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再次将恰特草带入我国境内,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走私毒品的目的、用途不影响走私毒品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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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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