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中“代聊手”的行为,如何定性?
创始人
2025-12-31 21: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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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组织卖淫中“代聊手”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8年初至6月,被告人谭某辉通过网络、朋友介绍结识被告人王某才等人,约定由王某才等人帮助其在网上招揽嫖客,被告人王某才等人雇佣被告人王某岳、赵某、董谋祥、余某棽代聊,并通过微信把时间、地点、价格、联系方式等嫖客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谭某辉,由被告人谭某辉通过微信发送给管理、指挥下的卖淫女,组织安排卖淫女在某酒店宾馆内进行卖淫。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谭某辉犯 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才犯 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赵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余某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董某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组织行为包括对卖淫活动具有管理、指挥、策划、安排、调度等的实行行为。

“代聊手”的行为性质与组织行为不同,对卖淫女未形成控制力,对卖淫活动不具备管理权限,仅协助组织者实现犯罪意图或利益目的。

组织者利用“代聊手”提供的有价值的交易信息,安排其管理、控制的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与卖淫行为不发生直接联系,对卖淫活动与否无支配权。

“代聊手”根据组织者的指示在外围实施其他辅助行为,如为组织者发布信息、推荐、接待等。其作用在于推荐和搜集“招嫖”信息,为卖淫活动的进行和延续提供便利,属于组织卖淫活动中的帮助行为。

“代聊手”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情形,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予以评价。

3.介绍卖淫是替卖淫者寻找、招徕、介绍嫖客的淫媒行为。

介绍者在卖淫者与嫖客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从卖淫者处获得报酬。介绍者与卖淫者关系密切,利益牵连,通常形成固定联系。

“代聊手”主观上不知晓卖淫者的情况,客观上不服务于卖淫者,不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构建联系,亦不直接从卖淫者处获取费用,仅单一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提供讯息服务,属于组织者的“下线”,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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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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