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人力资源》杂志2025年8月期刊,作者:范文聪
竞业限制中劳动者的主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务中,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界定与应用相对较为明晰,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范畴则颇具争议,其在实务应用中也更为复杂。部分单位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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