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内各地有10000多律师好友,如果你要寻找外地律师合作,请加我微信(hzm5349),我帮你推荐;如果你想获得推荐,请加我微信 (hzm5349),并告知你的执业地域和擅长业务。
积21年来的执业经验,我著有《 律师快速成长秘笈 》和《 辩护文书模板 》二书(均为PDF文档),因未出版,不能销售,现 免费赠与 有缘人,有意向请私信我。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如何定性?
1999年7月23日,某县甲村与乙村因河滩地发生纠纷,甲村的六座瓷窑被乙村部分村民炸毁。
甲村的部分村民提出买枪、造炮,被告人韩某台同意并指使他人购买土枪十支(案发前已销毁),并指使他人购买无缝钢管及火药,在某厂机修车间制造土炮29门。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甲村韩某木家提取自制土炮4门,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认为“4门土造火炮具备射击能力”。(韩某台妨害公务的事实略)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台犯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对于刑法用语,不应仅从字面涵义加以把握,而应当立足司法实践情况对其作妥当理解, 必要时可以在规范涵义的范围内作扩大解释,确保不枉不纵、处理妥当。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