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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使用工具情形下,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
马某龙与付某素不相识,无任何个人恩怨。
2020年8月12日晚8时许,付某因个人情感问题醉酒后到马某龙家敲砸房门及窗户玻璃并扬言要杀人。
马某龙告知付某找错人后,付某仍继续敲砸房门及窗户玻璃二十余分钟,将马某龙家厨房、卧室的窗户玻璃砸碎。
其间,马某龙曾在屋内两次拨打110电话报警,在等待警察出警期间,马某龙因害怕付某破窗而入对其实施伤害行为,遂趁付某砸窗户玻璃之机,持一把枪刺和一把刀走出房门欲躲避付某。
马某龙走出房门不远被付某发现,付某持刀砍向马某龙背部,将马某龙砍倒在地。马某龙起身用刀回击后逃跑。付某紧追不舍,将马某龙扑倒在地,骑在马某龙身上用拳头击打其头部。马某龙为挣脱付某控制,在黑暗中划砍付某数刀。
马某龙挣脱后离开现场,让附近麻将馆老板报警,并等待警察到来。
经鉴定,付某眼部、鼻翼、颈前至左颈部、腹部、臂部、膝关节等多部位受伤,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马某龙左背部、左手及双侧膝盖亦受伤。
其后,法院判决:
一、 被告人马某龙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哲的诉讼请求。
防卫人遭受他人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使用防卫工具实施反击致人死亡,对于该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结合不法侵害手段、强度、危害程度,防卫工具、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双方力量对比及现场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马某龙的防卫行为虽造成付某死亡,但不可单纯以死亡结果的出现而直接认定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案发时系夜间,在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马某龙住宅安宁权与生命权双重威胁的情况下,马某龙的防卫具有必要性。
马某龙在厮打中用刀划砍致付某死亡,其行为目的是制止侵害而非主动加害,且马某龙左后背、左手、膝盖等部位亦受伤,可见付某对马某龙实施伤害行为的危险程度较高。
马某龙的防卫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方式和强度相比未相差悬殊、亦未明显过激,故马某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故法院认定马某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宣告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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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