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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被动漏罪”情形下,如何数罪并罚?
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朱某多次在其当时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王某、金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1.2017年3、4月某日,被告人朱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刘某、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7年4月左右的某日,被告人朱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7年5月中下旬某日,被告人朱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7年6月在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曾交代其容留金某某、刘某、王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关吸毒人员的联系方式。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主动将2017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缴至法院。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1.刑法第70条“发现漏罪”的理解要以行为人主客观表现及确认犯罪事实的整体动态过程为标准。
“发现漏罪”不应仅以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否成立漏罪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以发现、确认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的动态过程作为漏罪成立的条件,既可以选择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够指向、确认行为人犯罪事实的发现时间点,也可以结合行为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的主客观表现内容为漏罪应当发现的时间点。
这样既符合法律的文义解释,又能最大程度减少侦查、起诉、审判因素带来的法律适用不统一,有利于实现刑罚价值的平衡。
2.刑法第70条的“漏罪”应当区分案件的特有背景, 对于被告人已作全面如实供述但未被立案追诉的“被动漏罪”情形下,应当将漏罪所发生的时间点往前追溯到前罪阶段,即使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也不应剥夺其适用数罪并罚获得较轻刑罚的诉讼利益,才能真正实现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即罚的合并,而非罪的合并,同时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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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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