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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强迫其卖淫的,如何处罚?
2009年4月初,被告人龚某吴在某市通过一个叫“阿飞”(另案处理)的人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00元的价格,收买了被拐骗的被害人苏某(女,时年18岁),将苏某带到汪某国、龚某弟夫妇(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的暂住处予以控制。
之后,龚某吴又回到某市通过他人以6500元的价格,从李某福 (已判刑)手中收买了幼女刘某(时年13岁),亦将刘某带到汪某国、龚某弟的暂住处予以控制。
其间,龚某吴多次将苏某带到其妻子谷某飞(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营的洗头房内,强迫苏某卖淫。
为防止苏某逃跑,龚某吴与谷某飞强行给苏某拍摄了裸体照片,威胁其如果逃跑就将照片放到网上或者寄到苏某家中。
为防止刘某逃跑,龚某吴让刘某观看了存放在汪某国家电脑里的苏某的裸体照片,并对刘某进行威胁,强迫刘某进行卖淫。
2009年5月,龚某吴与汪某国来到某门市房,强迫苏某、刘某二人在该门市房多次卖淫。
其后,法院判决:
被告人龚某吴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 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强迫其卖淫的,收买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
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般而言,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数罪并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0条第(5)项的规定,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此,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强迫其卖淫的,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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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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