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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年满75周岁老年人犯罪,如何量刑?
被告人赵某令与被害人张某印(男,殁年68岁)及于某、陈某民、孙某珍是朋友关系。
2023年4月30日11时许,赵某令邀请四人到其家中吃饭饮酒。
当日12时5分至13时20分,于某、陈某民、孙某珍先后离开赵某令家,赵某令和张某印继续饮酒期间产生争执,赵某令持菜刀砍击张某印背部、颈项部等处二十余刀,致张某印颈椎损伤、颈髓损伤并大失血死亡。后赵某令委托邻居报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将其抓获,赵某令如实供述杀人事实。
另查明,赵某令亲属一次性赔偿张某印亲属经济损失30万元,已给付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令犯 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老年人个体的特殊情况,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决并作出裁决。
具体适用中,要注意把握《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要注意把握 “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归纳出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中“特别残忍手段”大致包括:
一是毁伤人体主要器官,使人体基本机能毁损或完全丧失,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
二是故意延长被害人的痛苦时间或者不必要地增加痛苦程度,或者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数次或数十次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
本案中,赵某令虽然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但同时具有年满75周岁老年人犯罪、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不再对其适用死刑或者死缓、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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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