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骑摩托在路上行驶,结果摔成重伤,花费不小,摩托车骑手事后将涉及公路的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管理公路者承担责任。骑手摔伤,公路管理方应该担责吗?
某日夜间,诸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息烽县石黎公路一路段时,因路面存在一条长十余米、宽两米的修补浅坑,导致车辆失控摔倒。诸某某家属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并将其送医治疗。
经治疗,诸某某累计产生医疗费3.5万余元。同时法医鉴定诸某某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诊疗项目还需花费。
事故发生后,诸某某先后向当地公路管理所及公路养护公司等公路关联单位索赔,但因事故责任难以厘清,未获赔偿。
漫画:骑车摔伤。
诸某某遂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路养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6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公路管理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诸某某骑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有一条修补浅坑,该修补浅坑系公路养护公司养护路面铣刨留下。案涉道路存在多处坑洼,均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结合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笔录,可知坑洼至诸某某摩托车倒地处有一道擦印。
法院推定诸某某系驾驶摩托车经过案涉路段的坑洼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诸某某是在同一道路返程途中发生事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其摩托车车灯正常(能够看清路面),且诸某某在之前经过该道路时就已发现路上的坑洼,而该坑洼并未占据整个路面,诸某某完全可以绕开坑洼行驶,故诸某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案涉路段的坑洼虽客观存在,但并非突然出现而完全不可避免,诸某某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较大比例的责任。公路养护公司在道路上进行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公路管理所并不负有直接设置道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同时坑洼系因公路养护公司养护路面导致,并非公路管理所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故诸某某诉请公路管理所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交通事故图。
因此,法院裁定,对于诸某某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15.8万余元,公路养护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共计6.3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诸某某和公路养护公司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说明,公路养护公司在养护公路时,应设置提醒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否则一旦出事,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说明,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越来越高,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息烽县人民法院法官说。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
同时,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徐微微
二审 杨韬
三审 覃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