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如何定性?
创始人
2025-07-16 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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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如何定性?

2013年8月,马某分别与被告人易某(外国国籍)及艾某(另案起诉)商定:由易某采购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艾某负责储存并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报关出境到某国。

8月26日,该公司将该批物品运输到某市,并存放在艾某联系的某仓库内。

之后,艾某联系乙公司业务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由黄某某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后,将其中的击发帽200箱伪装成鞋子、石棉瓦报关、运输出境。

9月9日,艾某联系黄某某将剩余的击发帽800箱报关、运输出境。

黄某某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后,艾某指使被害人吕某等到仓库装货。

10日12时许,搬运工人搬运上述爆炸物时发生爆炸,爆炸当量约为130公斤(TNT),导致八人当场死亡及多名群众受伤。

经检验,在爆炸现场提取的未爆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里火药中检出氯酸钾和红磷成分;在爆炸现场提取的已爆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碎片中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在爆炸现场提取的集装箱货车车厢碎片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某犯 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

烟花爆竹制品中含有黑火药或者烟火药成分,但并不能简单就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以出口烟花爆竹为目的买卖烟花爆竹制品,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同时,需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烟花爆竹制品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也不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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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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