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又双叒叕来一起学校保安打死狗,保安被开除的新闻事件:
江西新余学院10月16日发布情况通报:10月16日上午9:40许,学校保安人员接到求助电话称有一流浪犬只出现在食堂餐厅,为防止师生健康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保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因处置不当导致该流浪犬只死亡。目前,新余学院已对涉事保安作出开除处理,并对此事造成的不良后果深表遗憾和歉意。
该情况通报是很可笑的,既然表达“为防止师生健康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保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又何来“因处置不当导致该流浪犬只死亡”?保安去现场不打狗,难不成去现场和流浪狗进行协商谈判?
今年通过的《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是禁止进入学校的,在新余学院存在流浪狗本身就是彻底错误的,这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地方。校园里有流浪狗就是校长、校领导的失职。
或许有网民要杠我了,你既然提及《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养犬条例》),那《养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流浪狗,就应该将其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保安有什么权力打狗?这个问题问的好像很有水平,但其实这个问题问的毫无水平。《养犬条例》)规定是“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注意是“可以”,以“可以”表述的法律行为通常意味着就如此做或不如此做。
关于“可以”,最典型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里的“可以”绝不是“必须”,而是有选择的,生三个、三两个、生一个或者不生,都算“可以”的范围。
《养犬条例》的“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同样有如此的选择空间,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不送都算“可以”。不送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打死了。前文所述,如果流浪狗是讲道理的,那当然不需要打死,但流浪狗是不讲道理的,“为防止师生健康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只能将其打死,这是最正确的选择。
不管是从紧急避险还是从“法无明文皆可为”角度,均可将流浪狗打死。爱狗人士肯定要扑向俺了:照你这逻辑,任何狗你可打死了?我回答:不是,比如你正牵绳的狗我不能打,打牵绳的狗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权,那叫故意损毁财物,要拘留的,对此法律是有明文的。
流浪状态的狗是没有主人的,将流浪狗打死,不侵害任何人的财产权,为何不能打死?公共场所不牵绳狗,群众也可将其视为流浪狗打死,同样不侵害财产权。
不牵绳的狗主人身份不明,也因此在发生咬人时,很难找到狗主人,给社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不安定因素。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不牵绳狗(包含流浪狗)在公共场所溜达,没办法确定其打了狂犬疫苗,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避免被疯狗咬伤,必须进行“控制和处置”。怎么个处置法?《动物防疫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消灭是动物防疫的方式之一,该消灭的必须消灭。
新余学院认为保安“处置不当导致该流浪犬只死亡”,话说你校长也好,党委书记也好,你示范过如何处置下保证流浪狗不死,难道是以牺牲保安的健康来保证狗不死?难道是以置学生的危险不顾保证流浪狗不死?
新余学院是国家的公办大学,是培养学生的大学,不是养流浪狗的大学。按理来说,保安将流浪狗打死了,这维护了校园安全,保障了学生健康,校长、校领导应该开心才是。校长从从容容才是正常的,何来连滚带爬?我看,新余学院的领导层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根本就没把学生的身体健康放在心里。对此,网友“河马先生520“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河马先生520”:“该学院管理层,不顾保安捕捉狗犬风险的事实,是非不分迫于淫威卑躬屈膝向黑恶势力认输服软,无正当理由将涉事保安人员开除。充分暴露出新余学院管理层以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失职放纵,管辖下的校区管理松懈,胡乱作为的渎职失职行为。
该事件充分反应出新余学院管理层的思想品质、管理能力,思政工作把控的失职失察,才导致本次事件不良舆情产生,影响恶劣。”
新余学院个别学生不知好歹,人畜不分,污蔑、诋毁保安正义的打狗行为,念及其年幼无知倒也罢。新余学院的领导层居然也人云亦云什么“处置不当导致该流浪犬只死亡”,这简直就是为虎作伥,不知羞耻。
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以开除保安向极端爱狗人士群体献媚、邀功,完全丧失了大学最起码的担当和社会责任。如此的大学怎么能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看啊,这所大学,培养爱狗人士倒是绰绰有余。
保安这份职业可以说是非常卑微的了,就这份卑微的工作居然还被大学给开除了。说个掏心窝的话,但凡家里有点条件的,但凡有就业竞争力的,谁去做保安啊,你一开除让人家又去哪里找工作,说不定人家上有老下有小,还等米下锅呢,校领导于心何忍?
新余学院领导层不仅仅人品不咋的,连起码的法律知识也是缺乏。保安又不是公务员、事业人员,何来“开除”之说,顶多就是个解除劳动合同吧,怎么安上个“开除“字眼,”开除“是怎么用的,好好去学习吧。
保安是一个小人物,一个在大学里小得不能再小的人物,但大学开除一个恪尽职守的保安,这大学已不配一个“大“字了,反省反省吧。
开除保安,讨好狗奴,向爱狗人士送投名状,这样龌龊的事在大学里再也不能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