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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何处罚?
2017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托与覃某如共谋贩毒,由黄某托联系毒品货源后运输至覃某如住处,后贩卖给覃某如介绍的毒品买家。
同年5月1日,黄某托从上家处获得了海洛因。
次日5时许,黄某托伙同被告人黄某强驾车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出发,运输海洛因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并安排被告人宁某振另驾车在前方探路。
当日11时许,黄某托、黄某强和宁某振分别驾乘的车辆在柳州市静兰高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从黄某托、黄某强驾乘的车内查获海洛因2105.34克。
其后,法院判决: 黄某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判罚情况略)
办理毒品案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全面考察毒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数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在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时, 应当贯彻“少杀慎杀”政策,严格审慎适用死刑。
本案中,黄某托同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一是与同时期、同省份案件相比较,黄某托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相对并不突出,无证据或迹象显示黄某托系职业毒贩或大毒枭;
二是黄某托负责从上家购入海洛因后进行运输,覃某如负责联系将海洛因予以销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在二人所处的毒品犯罪环节中责任有所分散;
三是,黄某托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故 对黄某托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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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