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王明将病重的父亲送至贵阳郊区某医院治疗。当医生提出需要使用ECMO(俗称“人工肺”,一种可暂时替代心肺功能的高端生命支持技术)来维持父亲生命时,他和家人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只要能救爸爸,花多少钱都行。”
医院用的ECMO必须备案并有专人操作。
在随后几天里,ECMO维持着老人的基本生命体征,但严重的感染、出血等并发症接连出现。最终,老人还是因抢救无效离世。
悲痛之余,王明从一位学医的亲戚那里得知:ECMO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并非所有医院都能随意开展,必须先向卫生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备案?”这个陌生的词引起了王明的警觉。经查询,他发现父亲就诊的医院并未取得开展ECMO技术的备案资质。
“他们明明用了,怎么会没资质?”震惊之下,王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律师在审阅病历时指出关键点:“病历记载‘紧急启用ECMO’,但问题在于,如果医院根本没有备案,那么任何‘启用’行为本身都已违规。”
“这有区别吗?难道备了案我父亲就一定能救活吗?”王明追问。
医生正在用ECMO抢救病人。
“区别很大,”律师解释,“备案不是简单的登记,而是国家对医院资质、团队能力、应急预案的实质性审查。未经备案就开展,意味着治疗是在未经安全评估的条件下进行的,本质上系统性增加了医疗风险。”
后续的医疗损害鉴定证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项过错,这些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关联度(参与度)约为50%。
法庭上,双方围绕ECMO的违规使用展开激烈辩论。院方强调“情况紧急,救人优先”;患方律师则针锋相对:“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若‘紧急’可成为普遍借口,备案制度将形同虚设,最终危及所有患者的生命安全。”
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支持了后者的观点。判决书指出:ECMO备案是强制性、实质性前置程序。医院未备案即开展该技术,不仅违法,更实质性地放大了医疗风险,这一过错应与损害后果相联系。
因此,法院在鉴定认定医院的50%责任基础上,酌情加重,最终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87万余元。
此案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典型案例,其警示意义深远:医疗安全领域的强制规范不容突破。限制类技术的备案管理,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守护生命安全的关键制度屏障。法律以严厉的追责表明:越是能救命的技术,越需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涂涌
二审 刘娟
三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