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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利用“QQ”网络建群为群成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方便,如何定性?
2013年前后,被告人阎某粤从网友处获得号码为*****的QQ号码,将该QQ号码内的号码为*****的QQ群改名为“暗夜王朝《总群》”,并充费保持QQ等级维持该群。
阎某粤作为群主经常在某街道花卉市场通过电脑和手机登录、使用该QQ及QQ群,并通过询问“暗夜王朝《总群》”群内的嫖客和卖淫女,用自己的群主权限在有卖淫女证实的嫖娼过的男成员的名称前加上“护卫”“带刀”等头衔,在有嫖客证实的卖淫过的女成员名称前加上“验”“安全”等头衔,以方便群内成员的卖淫嫖娼行为。
2016年5月6日,赵某某通过“暗夜王朝《总群》”联系上李某,当日21时许,李某在某小区某号楼某室与赵某某发生性交易;
同年5月12日,毛某某通过“暗夜王朝《总群》”联系上李某,当日21时许,李某在某公寓某号房间与毛某某发生性交易;
同年5月12日,李某某通过“暗夜王朝《总群》”联系上李某,当日15时许,李某在某国际大厦某楼某号房间与李某某发生性交易;
同年6月8日,王某帮助羿某某通过“暗夜王朝《总群》”私聊联系上张某,当日13时许,羿某某在某街某号其租房处与张某发生性交易。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阎某粤犯 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行为人线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致他人线下达成卖淫嫖娼交易,但并未对卖淫嫖娼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控制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2.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确实促成一定数量的卖淫嫖娼人员达成交易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
在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介绍卖淫罪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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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