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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防卫不适时?
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民与被害人王某选因打牌发生争执,后王某选伺机报复。
同年4月2日7时许,王某选找到王某民后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跑向王某民,王某民见状奔逃。
王某选边追边向王某民掷出一把水果刀,但未击中。
王某选捡起刀后,王某民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与王某选对峙。
王某选右手持刀,用左手从腰间又掏出一把刀掷向王某民,因未击中,王某选再次将手中的刀掷向王某民,击中王某民手臂。
王某民便持铁棍反击,连续击打王某选,直至将王某选打倒在地。
后王某民离开现场,寻找打斗过程中掉落的手机。王某民找到手机后持铁棍返回王某选处,警告王某选不得起身,如起身则再次用铁棍击打,但是王某选仍旧起身。
王某民在围观群众多次阻拦的情况下,再次持铁棍连续击打王某选,致王某选头部出血,倒地不起。
随后,王某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王某选双侧前臂多发骨折,左侧颞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额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民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防卫的现实紧迫性已经消除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继续对对方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选为报复而持刀追赶被告人王某民,并向王某民抛掷刀具,欲实施加害行为,王某民为制止王某选的不法侵害行为,持铁棍将王某选击倒,系正当防卫。
但是王某民离开现场寻找手机后,在王某选已经丧失加害能力的情况下,不顾围观群众多次阻拦,而再次持铁棍击打王某选头部,致王某选轻伤。
因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故被告人王某民在被害人王某选已经丧失加害能力的情况下,再次持铁棍击打王某选头部,致王某选轻伤的二次加害行为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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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