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第四百__十六条: “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标的物交付后十 日 内办理抵押登记的 , 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 , 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 “ 购买价金担保权 ” 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 被称之为 “ 超级优先权 ”。基于上述规定 , 银行接受动产担保的风险加大 , 相关动产买受人获得动产后的 10 日 内 , 针对 应付给出卖人价款设置抵押权并登记 , 此时即使银行抵押权登记时间早于前 述抵押权 , 但仍将劣后于前述抵押权 。 因此在业务实践中 , 银行在设定抵押 时应审慎核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购买价款的支付情况以及抵押人与出卖人 就抵押物买卖做出的特殊约定 , 待可能存在的购买价金担保权登记宽限期经 过后 , 再考虑是否接受其作为担保标的物 。 同时 , 建议在担保合同中设置禁 止设立购买价金担保权的条款 , 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 相关案例见第 197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