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百姓可能一辈子就遇到一次的房屋或者土地征收,但是却不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当被专业人员指出后才发现,拆迁方存在越来越多的违法情况。但当起诉的时候,却被法院以各种理由拒收,许多当事人会遇到无法立案的问题,实际上,征地拆迁案件立案并不困难,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京康普法
首先,行政诉讼主要是当事人对政府(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简而言之就是和政府打官司,征地拆迁中的行政诉讼主要是因征地拆迁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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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政诉讼案件只要符合相关的立案标准,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一般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被告(拆迁方)
3. 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通常应当在七天之内完成审查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老百姓提起的行政诉讼就应该立案。
根据相关实际案例,法院有时不立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告主体的资格不符合要求;第二,被告不明确;第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案件超过起诉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不予立案的话如果是缺少材料就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者如果不符合立案情况应当出具书面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如果都没有,那就是违法,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出监督申请,当然除了法院还可以向法院内部的检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对法院内不予立案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因此,在老百姓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形时,千万不要着急硬碰硬,不要采用极端方式反而更达不到目的,可以通过法院内部的监督程序以及上级法院的检察与监督程序进行立案才是老百姓应该学会的正当维权方式。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