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韩玲(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尹昱皓 摄
近日,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调解下,困扰了吴某十余年的储蓄存款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时间回到20年前,吴某于2005年6月15日在某银行开立一活期存折,并于当日存入现金40000元。2015年2月,吴某在清理家中物品时发现自己还有这张尚有余款1009.38元的活期存折,随即前往该银行欲将存折内余款取出。然而,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询后告诉吴某,其所持活期存折已于2006年3月22日申请挂失并已清户,无法取款。
听到工作人员这样说,吴某很意外,要求银行出示挂失申请及取款凭证,银行以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为由未向吴某提供。
吴某回忆说:“我去了无数次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冷漠,丝毫不在意我的诉求。”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吴某不断向银行要求取款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未果,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009.38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3440元。
承办法官韩玲查阅卷宗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得知吴某认为银行不向其提供存折挂失申请及取款凭证,且对其敷衍了事,心中积怨较深。吴某愤愤地说:“韩法官,1000块钱是小事,但我是‘不蒸馒头争口气’,一定要让我‘顺气儿’。”
听到这里,经验丰富的韩玲心中已有了主意,耐心地做着银行的工作:“你们常年和老百姓打交道,应该能体会他们的心情。一定要查找到申请挂失的原始凭证,否则仅凭电脑数据不足以证明就是吴某本人挂失领取了存款,不能让人家心服口服啊!”
在韩玲多次沟通下,银行查找到吴某于2006年3月22日的存款挂失申请书原始凭证并在庭审中出示。
“这是伪造的签名!我要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吴某情绪十分激动,认为挂失申请书有伪造的嫌疑,当庭要求对挂失人签字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要求银行提供挂失后取款凭证。银行当庭表示不能提供吴某领取挂失款的凭据。
法庭上,韩玲并未急于作出裁决,仔细查看了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上不仅有“申请挂失人”签字栏,还有“储户签收”栏。
“本案标的额小,启动司法鉴定不仅周期长,而且诉讼成本也高。你愿不愿意书写姓名当庭比对一下?”韩玲一边稳定吴某的情绪,一边为他分析现状。
吴某当庭书写姓名,并与挂失申请书中签字仔细比对辨认,韩玲还通过视频联系吴某成年家属帮助其进行辨认。通过多方认证,吴某没有了原先的自信,表示:“我认可挂失单上是我本人签字,我也放弃司法鉴定申请。”
为了尽快促成纠纷化解,韩玲连忙对存款挂失申请中“储户签收”的性质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析,并直接指明了纠纷的问题所在,吴某及银行表示认可。
“民生案件无小事,我得让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韩玲耐心地指出银行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银行工作人员随即向吴某道歉,吴某当庭表示撤诉,历时十余年的投诉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得以解决。
在递交撤诉申请时,吴某真诚地说道:“韩法官,我不是为了这点钱打官司,我就是心里堵的很,气不顺,现在我终于可以把这件事放下了,终于气儿顺了!我为法官细心、热情、不偏不倚的工作作风点赞!”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羚砚
新媒体编辑:陶羽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