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经历过“开门杀”吗?
前段时间小编在路上目睹过。一辆网约车停靠在路边,车内乘客开门下车,或许是觉得路边不会有其他行人或者单车,乘客直接开门,导致一辆慢速行驶的外卖电动车摔倒,外卖员摔在了路边的绿化带里。幸运的是,这起小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这样的“开门杀”事故并不少见。据公安部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超万起,其中多数涉及非机动车骑行者。
“无心之失”应该如何定责呢?驾驶员?乘客?还是被撞的非机动车骑行者?
“开门杀”到底算谁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开门时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的,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即便非机动车方存在轻微违规(如骑行速度过快),也不影响机动车方核心责任的认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网约车司机都会提醒乘客后方是否有车辆。
司法实践中,“开门杀”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单一而论。因此在责任认定时,常常出现分歧。
在责任认定时应该如何确定相关人员各自的责任呢?通常情况下,可能存在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开门杀”事故中,开车门的乘客或司机明显存在未尽到观察义务的“过错”,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此,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等。严重的,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行政责任方面,如果司机未尽到提醒义务,或车辆停放本身存在违法(如不在规定地点停车),司机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可能被扣分。
如果事故情节严重,比如导致他人重伤或有其他恶劣情节,行为人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刑事责任是“开门杀”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在大部分人的认知里,“开门杀”一般情况下是致人摔倒受伤,但也有可能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此时行为人可能不再是简单的“赔钱”或“罚款”了事,而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践中,全国已有多起因“开门杀”被判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开门杀”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对于乘车人“开门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司法实践角度,该征求意见稿有效解决了“同案不同判”问题。
由于此前缺乏专门规定,各地法院对乘车人“开门杀”的保险赔付认定存在差异:部分法院支持受害者的保险索赔请求,部分则认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提升了司法效率,让受害者的权益保障更具确定性。
从权益保护角度,其核心价值在于“优先保障受害者获赔”。根据规定,受害者无需卷入“驾驶人还是乘车人担责”“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复杂争议,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确保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得到及时填补。
而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向有过错的乘车人追偿,既未豁免过错方的最终责任,又避免了受害者陷入追偿困境,完全契合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基本权益”的立法初衷。
此外,该规定还具有社会教育意义。它明确传递出“乘车人并非安全旁观者”的信号,警示所有机动车乘车人需履行安全开门义务,与文档中强调的“驾驶人提醒同车人员”“养成荷式开门习惯”等防范建议形成呼应,助力减少“开门杀”事故发生。
代价如此沉重,我们该如何防范?
首先,建议驾驶员和乘车人养成“荷式开门”习惯。
“荷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最远的手开门,如驾驶人用右手开左车门,乘客用左手开右车门。这个动作会迫使身体转动,自然观察后方路况,避免“随手开门”的盲区风险。
同时,开门时应先推开一条缝隙,提醒后方车辆和行人,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打开。
其次,停车时选对位置,留足空间。
车主尽量避免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弯道、路口等危险区域停车;靠路边停车时,车身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超过30厘米,给非机动车留出通行空间。
停车后提醒同车人员,尤其是儿童和老人,切勿随意开门,先观察一下后方是否有车辆或者行人靠近。在确认安全后,可以先轻轻推开一条小缝,以示后方,然后再缓慢开启。
最后,非机动车辆骑行者保持警惕,远离停车区。在骑行时尽量与路边停放的车辆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发现车辆车门有开启迹象时,提前减速避让,避免近距离并行。
一扇车门的开启,本应是旅程的结束或开始,而不应是一场悲剧的开端。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门一小步,安全一大步。
下一次,在你推开车门前,请务必“回首一望”。这短暂的几秒钟,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你自己和家庭责任的担当。安全,始于举手投足之间。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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