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15岁的小姑娘,网恋了个成年小伙,为了晚上偷偷去见他,竟然从22楼的窗户翻出去,结果一不小心坠楼没了。父母悲痛欲绝,把小伙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54万,法院如何判呢?(来源:裁判文书网)
小花15岁,早就不上学了,在外面打工,网上认识了成年小伙大壮,俩人不仅处对象,还同居过。出事前几天,小花让大壮去她家,说小区有摄像头,让他从消防走廊翻窗进来——她家可是22楼啊!大壮吓得没敢答应,说“怕掉下去”。
结果没过几天,大壮反过来约小花,晚上让她去自己家。大壮在楼下等了半天没见人,发了一堆短信催:“你出来吧”“出来了没”“我走了啊”。见没回信,他还坐电梯上了22楼,几分钟后又下来走了。就在这期间,小花从卧室窗户翻向消防走廊的时候,意外坠楼了,人当场就没了。
警方调查后说,是意外坠亡,排除刑事案件。可小花父母咽不下这口气:觉得大壮是成年人,明知小花未成年还谈恋爱、同居,是他引诱小花翻窗的;物业呢,消防走廊没装够安全措施,也得担责。于是把大壮和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4万。
但法院最后判决:大壮和物业都没责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结果一出来,网友吵翻了天——有人说“这男的太冷血”,也有人说“自己作死谁也怪不着”。
小伙催着见面,为啥不用担责?
很多人想不通:大壮明知道小花是未成年,还约她半夜见面,这不就是间接导致她翻窗吗?为啥法院说他没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只有行为人有过错,并且这过错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才用担责。说白了,就是“谁有错,谁担责;没错就不担”。
放到这案子里,法院为啥认定大壮没过错?主要看了三点:
第一,没证据证明他“引诱”翻窗。小花让大壮翻窗在前,大壮约她在后,但聊天记录里没说“你翻窗出来”,只是催“出来”。至于是走门还是翻窗,是小花自己选的。
第二,他没法预见会出意外。大壮虽然上了22楼,但几分钟就下来了,没证据证明他看到小花坠楼而不救(警方也说了是意外坠亡,不是当场看到不救)。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未卜先知”,更不能因为“你约了她,她出事了你就必须负责”。
第三,谈恋爱本身不违法。虽然和未成年人谈恋爱在道德上可能受指责,但法律没规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恋爱就得担责”,关键看有没有强迫、引诱做危险事。本案里没证据证明大壮有这些行为。
这里插句大白话:如果小伙明确说“你翻窗出来,我在下面接着”,那他肯定有责任;但他只是约见面,没教她怎么出来,小花自己选了最危险的方式,这责任就没法赖到别人头上。
物业的消防连廊到底合不合格?
再说说物业这边。小花父母觉得,消防连廊没装警示标志,防护措施不到位,所以才出事。但物业拿出了三个硬证据:
1. 房屋和连廊都合格:设计施工符合标准,通过了竣工验收,不是豆腐渣工程。
2. 栏杆够高:消防连廊的栏杆有1.42米,比国家规定的“不低于1.1米”高多了,正常走连廊根本掉不下去。
3. 小花是“违规使用”:从卧室窗户翻到连廊,本身就超出了正常使用范围——谁家正经出门会从22楼窗户翻到连廊啊?这已经不是“防护不够”的问题了,而是“故意作死”。
法院最后认定:物业的安全措施没问题,小花坠楼是因为她自己翻越窗户的危险行为,超出了物业的管理责任范围。说白了,物业管得了正常使用时的安全,管不了有人非要从22楼窗户往外爬啊!
法律和道德是两码事。法院判“不担责”,不代表“做得对”。大壮在道德上可能有瑕疵,但法律只看“有没有过错”;物业按规定做了防护,就没法强求更多。最终的悲剧,更多是多个巧合凑到了一起:青春期的冲动、对危险的漠视、监管的缺失……
54万赔偿款没拿到,对小花父母来说可能是二次伤害,但法院的判决其实在提醒所有人——谁的责任谁担,别把希望寄托在“拉别人垫背”上。真正该反思的是:怎么让孩子认识危险?怎么做好监管?怎么避免下一个悲剧重演?
如果是你,会觉得大壮和物业该担责吗?家里有青春期孩子的,你平时怎么管的?评论区聊聊,让更多人能从这案子里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