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推上热搜的原银行客户经理诈骗案,犯罪情节老套也没啥新花样,但是被判要退赃的直播平台和男主播们,都在提起异议,受骗的31名银行存款和理财客户就更加想不明白了,为何罪犯所在的银行,却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呢?尤其是有着多个类似案例的法院判决下,为何河南郑州这单判决却与众不同呢?
犯罪席某(女),进入到某大银行河南郑州经纬路支行工作,担任的是支行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的职责。从2009年到2022年,她就坐在银行理财经理的封闭办公区内,使用着假的银行公章,用着真的和假的各类理财合同,打印文件也是使用着银行的电脑和打印机,骗取了银行客户1.6亿人民币。最终无法付款后被客户揪到公安机关,而她却自称属于自首。
最终被逮捕后,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对于客户来说,更想知道如何弥补损失,法院如何追赃?法院查明,骗来的钱都被其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挥霍,另外就是打赏直播平台男主播,期间查明打赏超过32万次,投入了近6000万元。
想一想确实在13年,有多少钱都不够挥霍的。法院找寻到了直播平台,要求对一次打赏2万以上的直播行为进行退赃。最终要求直播平台退赃1887余万,27名男主播也要相应退款,直播平台不服进行抗诉和上诉。同时也指出犯罪人在银行实施的犯罪,而且也是银行正式工作人员,为何银行没有被追究承担责任呢?被中院驳回后复议到高院,同样受害人也发出了同样疑问,但是最终都被驳回。
对比近些年来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确实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被质疑的,也需要被商榷:
一、罪犯的追赃彻不彻底?如果用于挥霍,很有可能用于家庭共同挥霍,那么家中其他参与人,包括离婚的丈夫等家人,如果此照直播平台的追赃要求,是不是他们也应该退赃呢?因为他们也参与了挥霍赃款的活动,也是受益人。吃吃喝喝没法计,那么得到赠予的财物是不是要追索回来呢?
二、法院要求直播平台和男主播退还部分赃款,其中认定直播平台得到的1887万要退回,单天打赏男主播2万以上的,也属于退赃范围。给出的解释是这都不属于合理消费。不过引发争议的是,那么打赏1.9999万就属于合理消费了?数额到底在法律上如何衡量的呢?
27名男主播,得到了近6000万的打赏额,按照现在小额多次的计算方式,退回的金额也不会超过1887万,对于受害人追赃是不是不公平呢?太需要更严密的法律论述和司法解释了,到底是应当如何要求退赃?是仅仅1800余万的部分退赃还是全部退赃呢?
三、当然引发争议最大的就是银行为什么不承担责任?事发后不久,这家支行就注销了,办公场所也退租了。犯罪人是银行正式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又是在银行的正式营业场所内,在部分诈骗合同中的理财协议也是用的银行的标准模板,而且也是在银行内拿出私刻的公章进行签字盖章。如果银行不负责承担责任,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说极其不公平。
银行方面的解释是,这些钱都没有进入到银行的对公账户内,受害人的钱都是转入了罪犯的个人账户内。而且后续罪犯离职了,虽仍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但是已经不是了,所以与银行无关。其中可能涉及最大的答辩理由,就是钱全部转入罪犯个人账户,让银行找到了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但是这够不够呢?
杭州中院也刚刚审理过此类案件,犯罪手法如出一辙,银行职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银行有内部高收益理财产品,诱骗客户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也是伪造银行文件、私刻银行公章,将钱转入自己账户,最终被判15年,银行也需要赔偿受害客户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同样广州中院也是如此,银行理财经理麦某在银行理财经理室、通过银行电脑签订了理财产品合同书,违规私售非银行理财产品,最终诈骗被害人文某50万元。法院认为文某所遭受的损失是因麦某诈骗导致的损失。银行虽未参与麦某的诈骗活动,但对文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利用银行的专用电脑、偷盖银行章的转账回单,那么银行作为用人机构就要承担剩余未还款的赔偿责任。
所以告诫客户们,如果去银行存款和认购理财产品,认购基金产品的民众可要小心了,千万不要相信银行职员所说的每一句话,关键步骤都要自己去把控。千瓦别相信银行职员会给你提供所谓便捷服务,让自己坐在那里喝茶就行了。但凡索要密码,帮助转账的行为,几乎都隐藏着不合规的涉嫌欺骗的行为。
另外如果决定购买银行产品,那么一定要看好合同来,在签署之后,自己亲自将钱转入理财合同的专用账户,或者基金公司的专用账户。同时还要录音录像,同银行人员以及上级银行进行交叉比对,多次询问是否是对的产品,查询自己的款项流出途径和流入账号,确保安全可靠现在涉及到钱的事情,真的是处处有风险,办事要谨慎。